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中外合作办学对推动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自身学科建设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中外合作办学在很大程度上,也满足了人民群众教育多元化的需求和“不出国的留学”的愿望。截至2018年5月,经教育部审批或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独立大学、二级机构和项目共2654个,其中本科以上机构和项目共1324个。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总数超过60万人,已毕业学生超过160万人,每年节约出国留学费用达到近270亿元。
同时,中外合作办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不足、“连锁店”办学、逐利化倾向严重,超规模招生或招生困难已名存实亡等问题。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中,存在调整乏力的现象,对退出的口子规定得很窄,退出机制难以建立等。因此,迫切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引导办学单位加强质量保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推动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发展从数量和规模扩张的外延发展阶段迈入注重质量提升的内涵发展新阶段。
一、退出政策回顾,尚需多方协力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对于“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以骗取钱财”等严重违规事项予以警告,责令退还学费并罚款,责令相关机构或限期整顿,或停止招生并吊销办学许可证。但《条例》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流程、执法细则、衡量标准、处罚措施等都缺乏更为明细的规定。
最早在政府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中外合作办学处罚退出机制的是 2007 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中提出,将采取措施加强行政监管并推进“两个平台”和“两个机制”建设,依法强化办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建立中外合作办学执法和处罚机制。但近几年,这一要求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再如教育部2012年发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中,就中外合作办学中的诸多问题做出了非常直白的言明并提出改进要求。但对于如何处置,只是简单提到“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举办涉外办学活动、非法颁发境外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文凭的,要会同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由此可见,对于中外合作办学退出机制的政策支持实际上是相当匮乏的,目前几乎没有涉及其如何终止的问题。
二、严格准入标准,创新过程管理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并指出,中外合作办学要“完善准入制度,改革审批制度,开展评估认证,强化退出机制”。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已经逐步落实到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过程中。
一是准入从紧,严守入口关,不断提高准入标准,例如专业方向要求服务大局,引入外方优质资源有实质性量化要求,对连锁办学从源头上进行数量限制,要求外方学校须经过一轮办学评估合格后才能申请新的合作办学专业等。
二是信息公开,通过两个平台来加强群众监督。中外合作办学涉外监管信息平台可以查询由教育部审批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以及基本的办学信息。同时,通过中外合作办学颁发证书认证工作平台,进一步认可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历含金量和增加了群众监督的途径。
三是过程从严,加强了评估的自主性和多元性。要求每个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并进行网上公示。并分阶段实行定期评估、到期评估等,营造了办学者自律、社会监督以及多元评价相结合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
三、强化退出机制,才能提质增效
提质增效,不仅是提高质量,同时还要提高效率。即所办的项目必须是符合社会需要,在有限资源的前提下能够服务大局。停办或办学效果不好的项目,会影响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声誉。只进不出,不实施退出机制,容易失去活力甚至突破底线。
因此,在现有严格审批、常态评估、第三方认证以及示范性评估等工作基础上,针对不符合合作办学要求,有违办学初心的机构和项目,可以实施退出机制,进行底线管理。
首先可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整体上提质增效,实现优胜劣汰与自我更新。目前通过常态化评估而退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已约占本科及以上机构项目总数的10%。惩罚退出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将使一些不达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有序退出。
其次建立退出机制也是加强中外合作办学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力抓手,完善从准入到退出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使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再次退出机制会净化市场、明确导向,清退害群之马,可以提高中外合作办学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对那些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学校办学目标和缺乏运行能力的机构和项目,办学质量低下,学生满意度低,清退之后既可以回应社会需求同时也可以警醒现有项目,给市场明确信号。
四、退出机制建立,必须循序渐进
退出机制虽然很有必要,但因其涉及到法律法规,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应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切实考虑到办学者、学生和教师的切身利益,妥善处理好各个环节。
第一进行分类管理。一类是到期自然终止的常规退出;一类是因学校发展战略改变或招生运行遇到实际困难等因素而要求在到期前主动提出退出的;另一类是办学过程中评估不合格的被动退出。如果是非自然终止的被动退出,应该根据评估的结果决定退出路径,如有条件合格项目的限期整改、不合格项目的勒令停办、严重违规项目甚至应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重视退出程序的管理。明确退出的分类及标准(预警、通报、暂停、停办等),退出的提请程序(由谁提请、什么时候提请以及由谁受理等),退出的评审机制(由谁审议、审议标准、审议依据等),以及结算程序(应通知相关机构,终止其办学资格,并开展财务清算、清偿、注销登记等后续工作)等。
第三注重退出时的管理和安置问题。退出时必定涉及到在读学生以及教师的权益保护。可以依据评估情况及退出决策采取相应措施。如需停止办学的应保护在读学生的权益,确保在校学生在正常毕业后再停止办学;情节严重需要立即停办的项目应该安置好在校大学生的转学对接等。教师也应该受到合理的安置。
第四注重信息公开。审批结果、办学信息、评估结果以及退出结果都应该及时公开。针对停办项目可以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上另开设“已终止的本科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名单”板块,及时向社会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总之,健全的退出机制即是对中外合作办学教育事业的负责,也是重要的行政监管手段,有利于提质增效、优胜劣汰、净化市场和明确导向。同时,完善退出机制可有效地回应社会关切,提高社会满意度和认可度,促进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教育事业实现更好更快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