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健康发展,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人才培养质量,凝聚中外合作机构的力量,更好地发挥中外合作办学在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特设立中外合作办学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
第二条 联席会在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的指导下设立,在教育部国际教育交流协会的支持下开展工作,由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自愿组成,是从事中外合作办学的交流与合作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联席会设10个主席单位席位,首届主席单位由发起学院组成,之后每届由会员选举产生。主席单位每届任期2-4年。联席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东北财经大学跨境教育研究中心,秘书长由中心主任担任。
第四条 会员单位的加入采用自主提出申请的方式。会员单位的入会需经主席单位审议并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同时,邀请预备会员单位参听院长联席会会议。
第五条 会员单位如连续2年不参加活动或不履行应有职责,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条例的行为,经主席单位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予以除名。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换届或人事变动,该院联席会成员也相应自动更替,由新任院长或副院长接任。
第六条 联席会旨在增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为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及国家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建言献策、提供高水平智力支持。联席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通过经验交流、课题研究,共同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二) 每年度定期举办联席会,每次会议应有专门议题。会议旨在增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研讨在办学实践中的出现问题和解决方案,分享经验和教训。每年年会确定下一年度会议承办方和举办地。
(三)撰写制作关于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杂志或刊物,并定期向会员单位发布。将中外合作办学的新形势、好经验、最新科研成果、实践过程中问题及解决方案等与会员单位进行及时分享。
(四)凝聚会员单位智慧,汇聚会员单位声音,合理、统一的向政府反应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发展建议,为政府决策制定提供高水平智力支持。
(五)面向社会树立中外合作办学正面形象,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增强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影响力。
第七条 主席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联席会未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 执行联席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三) 负责推动表彰先进机构、树立典型案例工作;
(四) 联合设立科研项目,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五) 组织开展管理人员、教师等的咨询、培训项目;
(六) 负责区域范围内机构间的活动组织;
(七) 协助做好联席会平台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
(八) 完成联席会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执行联席会交办的任务;
(二)沟通联席会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
(三)协助筹备联席会年度会议;
(四)计划和总结联席会年度工作;
(五)提供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服务。
第九条 联席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政府资助、社会赞助或捐赠等。经费由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代管,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条例由各成员单位共同遵守执行。若有修改,需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联席会主席单位。